【研究報告索取】環境權的實體正義及程序保障

環境權的概念發展逐漸由實體保障走向程序保障,1988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遷調的「環境事務之資訊近用、公眾參與決策及司法近用公約」(一般簡稱「奧爾胡斯公約」)即為其中代表。

臺灣部分,近年邁入能源轉型及強化環境治理的進程,同時也面臨全球生產鏈重組,資本與產能回流的發展狀況,無論是污染物質及化學物質治理、綠能發展的在地調適、科學園區再擴張,及國家或私人開發行為之衝擊等新舊環境議題層出,都顯示臺灣的環境治理已進入深水區。臺灣雖有逐漸成熟的民間環境運動,但因環境決策的參與機制未盡完善,使政府、產業及人民之間在環境議題上的衝突頻仍,亦影響人民實體環境權利的保障。而臺灣目前在環境議題上所出現的衝突,往往又與法制上規範不備或簡略息息相關。

因此,本件承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環境權的實體正義及程序保障研究」委託研究案,從觀察國際規範上游環境實體權的討論轉向環境程序權保障的立法規範,探討國際上對於環境程序權保障的具體內涵,並整理我國環境法規相關程序保障的規定,檢視其不足之處,並提出修法建議。以精進我國環境程序保障的制度設計,及建構我國與國際環境人權法治發展交流平臺,有效與國際法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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